桂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公布施行

发布时间:2012-07-30信息来源:黄长根

《桂林市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今天公布并施行,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明确规范:禁止在限制的时间、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由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的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燃放地点有禁区

燃放烟花爆竹有限制的时间、区域和地点:文件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都属于禁放区域。

燃放行为有禁止

管理规定对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的一些行为也提出了五项“禁止”: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等。

违规行为要受罚

市民或单位若违反了以上规定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个人违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责任单位,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