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炮零售点距人员密集场所须超100米

发布时间:2014-01-08信息来源:

    浏阳网12月5日讯(李凯 杨成伟)12月1日起,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相比2006年出台的老办法,新《办法》除了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从之前的两年延长至三年之外,还对零售点与周围区域中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做了规定,为烟花爆竹经营设置了更多的、不可触碰的红线。

    首次规定零售点安全距离《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而在旧版《办法》中,只要求零售点要与人员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究竟多远才算是“安全距离”,多年一直没有定论。

    《办法》还首次对烟花爆竹的长期零售点提出了要求。按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都要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点的选址还要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花炮经营设置更多红线据介绍,《办法》关于“处罚”的篇幅明显比旧版要长,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能触碰的“红线”更多。凡是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批发企业凡是有《办法》中规定的在城市建成区设立仓库或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10种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办法》规定,凡是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一经查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