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十不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发布时间:2013-06-24信息来源:佚名

    【中国网中国交通】讯: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丰都县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十不准”,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实行统一监管。其“十不准”内容为:

    不准把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混存混放;

    不准在经营场所储存超过零售许可证规定数量的烟花爆竹;
 
    不准销售非正规渠道、假冒伪劣、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明令禁止的拉炮、摔炮等违禁品种;

    不准转让、转租、转卖零售经营许可证手续;
 
    不准将零售经营点承包给他人经营;

    不准擅自更改烟花爆竹经营场地;

    不准在街面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走街串巷出售烟花爆竹;

    不准在销售现场附近试放烟花爆竹;

    不准雇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不准拒绝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张丽 特约通讯员 代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