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男子帮人操办婚礼被烟花炸瞎双眼

发布时间:2013-06-03信息来源:佚名

    去年11月3日,遵义市湄潭县一男子帮他人操办婚事时,被烟花炸瞎双眼(本报曾报道)。3月下旬,受害人将烟花生产方、销售方、婚礼举办方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0多岁葛某是湄潭县人。去年11月3日,他应邀给朋友李某儿子的婚礼做“总管”。当晚,大家在燃放完李某买回的四组烟花后,正当葛去收拾残骸时,一组烟花还没完全燃放完,两弹射出,击中葛面部,致其双眼失明。

    事发后,厂家以葛某“酒后违规燃放导致事故”,产品质量合格”为由,拒担责任。葛表示,有多人证实自己没喝酒。他是严格依照烟花外壳上的说明、提示燃放,且在燃放完毕30多分钟后才收拾残骸。

    今年3月下旬,葛某将生产烟花的遵义县乌江烟花爆竹厂、销售商张某、购买人李某,起诉到湄潭县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6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于昨日开庭。在庭审中,烟花生产厂家出示证据称,其产品通过了省级检验,是合格产品。第二被告张某,带来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称“我没责任”,她销售给李某的烟花,是从遵义县一家烟花销售公司批发来的。第三被告人李某,对原告葛某的赔偿要求表示认同。他认为,烟花残骸伤人,虽是产品质量问题,但烟花是他购买的,“愿一次性补偿4万元”。

    法官认为有必要追加遵义县这家烟花销售公司为被告,因此,当天的庭审宣告休庭。

法官还表示,产品质量伤害案件的诉讼不多见,他希望诉讼各方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比如作为原告方,要承担‘产品有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厂家、销售商,要承担‘免责’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