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一男做买卖亏本改行制烟花爆竹 领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05-13信息来源:佚名
    行唐县杨某,因做买卖亏本,做起制作炮仗发财梦。不料因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
 
  2011年杨某因与人做买卖亏本,在其左右为难之时,突然想起自己出生在所谓的制造两响炮仗之乡,以前曾见他人制造两响炮仗很是发财,并且投资少见效快。主意一定,立马行动,东借西凑4000余元,分别到辛集、正定买来制作炮药的原料:硝酸钡、高氯酸钾等化学原料,又在其他地方置得炮管、炮捻、制作工具等,一边开始批量制作生产,一边做着发财的美梦。
 
  但好景不常,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一举在其家中查获:内径45mm、16mm炮筒3200余枚,半成品600枚,内径16mm双响炮350枚,内径45mm双响炮128枚,药捻2袋,硝酸钡、银粉等化学原料1000余公斤,疑似烟火药20公斤,打眼机1个,制炮工具一套。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搜查出疑似烟火药均具备爆炸能力。2012年12月杨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4月3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没有制造爆炸物品的资格,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物(烟火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其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
 
  当审判人员在监所给其发判决书时,审判人员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和机会。面带悔恨和无奈的杨某表示:“就这样吧,上诉也是这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