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能不能“立法保护儿童”

发布时间:2013-02-18信息来源:佚名
随着安全意识的提升,成年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的现象大大减少,儿童却成为携带烟花爆竹的“主力军”。自2月9日以来,重庆铁路警方查处烟花爆竹8成由儿童携带。(2月16日 新华网)
  每年春节都是烟花爆竹伤人的高发时期,在烟花爆竹伤人中有很多是儿童。如最近北京市卫生局发布,2月9日至15日6时,北京各医院共收治燃放烟花爆竹致伤者169人,年龄最大的82岁,最小的才2岁。2012年1月31日《信息日报》报道,春节期间,南昌各医院接诊的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的患者中大部分是小孩。南昌爱尔眼科医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初一至初八,我们医院接受了11位被烟花爆竹炸伤的患者,其中8个是小孩。”资料显示,2011年春节期间,北京市同仁医院共收治206名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的人员,同比上升4%,其中儿童占了大多数,而且超过20%的伤者是被别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的。
  在放烟花爆竹中,儿童为什么更容易受到伤害,一个是儿童安全意识较弱存在隐患。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健全,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往往沉浸在欢乐之中,忽视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一些商家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儿童健康,把一些有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卖给儿童。三是我们安全教育不够,一些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儿童可以轻易的市场上买到各类烟花爆竹。
  看到这些,我们不得不想,我们能不能像香烟一样,通过立法手段,对儿童放烟花爆竹进行一些限制。现在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在儿童放烟花爆竹方面我们缺少相关规定,导致监管不上。我们之所以对儿童要立法规定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就是因为儿童是未成年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而吸烟有害健康,饮酒过多对健康也不利。
  在放烟花爆竹方面,一旦燃放不当,对儿童伤害不比烟酒危害小。如2011年2月13日,北京市的儿童小征在燃放爆竹时,将一个爆竹放在瓶子里,还没等扔出去就在手中爆炸,造成右手五指大部分缺失,双眼严重炸伤,可能导致永久失明的惨痛悲剧。像这方面的悲剧还有很多。
  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等特殊人群。如早在1984年,韩国即制订了《枪炮、刀剑、火药类管理法》,并根据情况变化,多次进行修改、补充,把燃放烟花爆竹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控制火药重量,控制产品性能,设立“安全阀门”进行过滤。在销售时规定商家要向看不懂说明书的儿童等人出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负责向其具体说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燃放时规定儿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大人带领,不准儿童自己燃放;不能在人群中燃放,更不能朝向别人燃放等。
  现在发生烟花爆竹8成由儿童携带再次让我们看到法律的欠缺。如果我们规定商家在出售这些烟花爆竹时有责任向其具体说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家长有责任不准儿童自己燃放,有责任监管孩子不能携带花爆竹等上车,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事情会减少很多。但正是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即使发现儿童携带烟花爆竹上车,恐怕也难以处罚。
  在全国范围内,近些年因制作、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而被炸死或炸伤的悲剧时有发生,在这方面很多是儿童,我们的法律不能再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