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有200个零售店可供选择购买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3-02-01信息来源:佚名

25日,乌鲁木齐市民就可在全市的200个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了。

  21日,乌鲁木齐市发布《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今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1月25日至2月24日。

  同时重申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2月9日)18时(北京时间)至农历正月十五(2月24日)24时(北京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同时规定,今年春节期间,严禁批发零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多响(含双响)炮、地(手)雷炮、鱼雷炮、手榴弹、发令纸、单发药量≥0.5克的鞭炮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此外,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和电子标签的产品;礼花弹、A级烟花及扇形、V形、W形、Z形、S形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和架子烟花也全部是严禁批发、零售和燃放。

  《通告》强调,五大类场所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是绝对禁燃区:1、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 党政军、人大、政协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疗养院等场所;

  3、商场、影剧院、歌舞厅以及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4、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5、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此外,油气储罐、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禁止燃放;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禁止燃放。

  乌鲁木齐市安监局相关人士表示,违反《通告》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违反燃放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个人违规燃放罚款100元至500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规燃放罚款1万元至5万元。

  如市民发现违法批发、零售和燃放情形,属于生产经营范围的可向乌鲁木齐市安监局举报,举报电话为2848344;属于公共安全范围的可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为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