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烟花爆竹从小年卖到正月十五 确定1862个临时零售点

发布时间:2013-01-17信息来源:佚名

16日,哈市安监局通报了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安全管理等事宜,哈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纪雁冰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从农历腊月廿三起至次年正月十五,即2月3日至24日。今年,临时零售经营者可在1月28日开始进货;燃放期结束后,零售经营者要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于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至3月1日内返给供货单位代为保管。

  临时零售点数量禁止在仓买、超市、食杂店、商场内及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数量由哈市安监局确定,实行逐年递减5%,今年全市确定的临时零售点数量为1862个。

  申请临时零售许可条件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经营场所实行露天摊床经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

  对零售点的管理要求临时零售经营者必须到本市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并做到烟花爆竹的进、存、销一致;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限制销售的时间规定。凡是与“烟花爆竹销售协议”不符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将一律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吊销许可证。禁止移位或走街串巷经营、前摊后储和将烟花爆竹私存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批发企业的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我省公布的160家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进货。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超药量储存。销售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与临时零售经营者签订供货及保管协议,并将货物直接配送到临时零售经营点,不得落地分销。

  违法行为处罚零售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可以向安监部门举报,哈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